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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修訂外匯資金管理規定 允跨國公司借外債比例自律

2/9/2015 18:11


國家外匯管理局修訂《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 (試行)》 , 新規定下 , 跨國公司成員企業借用外債實行比例自律, 企業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員企業的外債額度, 外債結匯資金可依法用於償還人民幣貸款及股權投資等, 而企業在登記後可自主選擇償債幣種.
規定優化國際主賬戶功能, 境內銀行透過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吸收的存款, 可於不超過前六個月日均存款餘額的五成額度內於境內運用, 並在納入銀行結售匯頭寸的管理前提下 , 允許賬戶內資金一定比例內結售匯.
外管局又簡化賬戶開立要求 , 允許跨國公司資金集中, 運營A類成員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 無需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 而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可於外地開立國內及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
新規定又簡化外匯收支手續, 及完善涉外收付款申報手續, 並加強對企業在報送業務數據等方面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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