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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優化配套及補貼 於新能源汽車有利推廣
15/02/2018 09:54
財政部等四部委近日發佈的《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提出,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這段過渡期期間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按照此前對應標準的0.7倍補貼,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按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不變。此次政策調整和預期基本一致,和以前相比,今後補貼將更注重引導需求側,注重提升技術以及向乘用車市場傾斜。《通知》亦對技術門檻提出更高要求。新能源汽車產品納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後銷售推廣方可申請補貼,2017年目錄內符合調整後補貼技術條件的車型,可直接列入新的目錄。有關部委將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等因素,提前研究發佈2019年和2020年關鍵技術指標門檻。《通知》提出,對私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作業類專用車、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等申請財政補貼不作運營里程要求。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申請財政補貼的運營里程要求調整為2萬公里。車輛銷售上牌後將按申請撥付一部分補貼資金,達到運營里程要求後全部撥付,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車輛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通知》要求,地方應不斷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和改善新能源汽車使用環境,從2018年起將新能源汽車地方購置補貼資金逐漸轉為支援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新能源汽車使用和運營等環節。《通知》對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沒有作出調整,但是提高了燃料電池技術標準。政策鼓勵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的車輛研發和供給,進一步優化推廣應用環節,有利於新能源汽車的推廣。



郭家耀
(筆者為證監會持牌人仕,本人及客戶沒持有上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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