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昨晚11點刊憲即時生效 保護國家秘密可不設陪審團審理
1/7/2020 2:56
《港區國安法》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 港府昨晚11點刊憲並即時生效, 同時公開港區國安法的具體條文. 其中規定犯分裂國家罪, 顛覆國家政權罪, 恐怖活動罪, 以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四項罪行, 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等理由, 指示相關訴訟無需在有陪審團情況下審理, 但判決結果應公開宣布. 如果原訟法庭在無陪審團情況下審理, 應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採用的法治原則, 會涵蓋依照法律定罪處刑、無罪推定. 一事不二審及保障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等. 港區國安法不具追溯力, 所訂明的罪行只適用於法律實施之後的行為. 中央設立駐港國安公署, 在三個特殊情況下, 包括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 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而無法有效執法, 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駐港國安公署就可以行使管轄權. 港府會盡快成立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特區國安委工作訊息不公開, 犯國安罪人士喪失參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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