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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指眼傷少女去信時警方已全面執行手令

12/9/2019 11:52
        一名少女懷疑在尖沙咀眼部受傷的案件, 警方透過法庭手令, 取得少女的醫療報告及個人資料. 少女不滿警方拒絕提供手令內容, 入稟法庭提出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早上開庭審理.
        事主以「K」為代號, 她的代表律師指, 9月初三度去信警方和律政司, 要求交代手令內容, 但一直不獲回應, 認為作為負責任的政府, 無論有何決定, 都應該先通知事主一聲.
        律師形容, 警方的行為, 就如直接在市民的銀行戶口取走金錢, 但受害者是完全不知如何及何時被人取走金錢, 批評警方侵犯事主的私隱, 亦侵害了她的訴訟權, 違反基本法第35條.
        律政司一方就指, 警方是需要取得手令, 去調查少女為何得到嚴重傷害, 申請方去信警方時, 警方已全面執行了手令, 形容女事主的律師信是來得太遲. 由於手令內容涉及有可能干犯的罪行, 並不屬公眾利益事項, 律師認為手令內容必須保密.
        審訊期間, 公眾席上有人拍照, 法官特別提醒在場所有人, 要遵守法庭規定, 否則可能干犯藐視法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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