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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峯奪走保安局女職員手提被定為屬行為不檢

8/7/2020 11:12
        民主黨許智峯前年在立法會內奪走保安局一名女職員的手提電話, 立法會一個調查委員會發表調查報告, 認為許智峯的行為, 屬基本法第79條第七項所指的「行為不檢」, 令立法會信譽受損, 有負市民期望, 經確立的事實, 足以構成譴責許智峯的理據.
        委員會認為, 許智峯的行為無論發生在何處, 是由議員還是一般市民作出, 皆不能接受, 形容許智峯行為粗暴, 不尊重公職人員及嚴重侵犯事主的私隱.
        報告指出, 委員會一共開了10次閉門會議, 向3名證人取證, 但許智峯從未應邀出席研訊作證, 亦未有簽署保密承諾書, 因此在報告發表前, 許智峯從未取得任何委員會的資料.
        事發在前年的4月, 立法會舉行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許智峯因不滿當局派員記錄議員行蹤, 在會議室外奪走保安局女職員電話, 去年被法庭裁定普通襲擊罪等3項罪名成立, 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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