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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指許智峯搶手機事件構成譴責的理據

8/7/2020 12:56
        民主黨許智峯前年在立法會內奪走保安局一名女職員的手提電話, 立法會一個調查委員會發表調查報告, 認為許智峯的行為, 屬基本法第79條第七項所指的「行為不檢」, 令立法會信譽受損, 有負市民期望, 經確立的事實, 足以構成譴責許智峯的理據.         委員會認為, 許智峯的行為無論發生在何處, 是由議員還是一般市民作出, 皆不能接受, 形容許智峯行為粗暴, 不尊重公職人員, 但無具體證據證實許智峯侵犯了事主的私隱.         被問到譴責議案很大機會無辦法交上立法會大會審議, 會否感到失望, 委員會主席麥美娟說, 如有任何大會議程, 無法在會期完結前處理, 她都會感到遺憾, 希望各議員不要浪費會議時間. 副主席謝偉俊就形容, 「天要下雨娘要嫁人」, 指疫情拖慢了委員會的工作, 他們亦要面對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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