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當局提出修例建議要求選民遷居後申請改地址須一併提交住址證明
20/11/2017 12:17
為防止第三者擅自改動選民登記的住址, 當局提出修例建議, 要求選民遷居後申請改地址, 須一併提交住址證明, 及將更改登記資料的法定限期提前30天, 以預留足夠時間讓選舉事務處處理.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陳帥夫說, 新要求只適用於已登記選民, 以免影響合資格人士登記為選民的意欲, 當局會在措施運作暢順後, 檢討是否要擴展至新登記選民, 強調提供虛假資料是刑事罪行, 不擔心會有人以身犯險. 工聯會麥美娟說, 曾有區議員被人冒名更改地址, 即使申請表上錯漏百出, 選舉事務處仍批準更改, 質疑選舉事務處是否有能力核實. 陳帥夫說會再三核實資料, 又會向更改資料的選民發電話短訊或電郵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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