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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危害國安罪行機制附屬法例即時生效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根據《國安條例》訂立《程序事宜規例》,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同日刊憲並即時生效。

在附屬法例下,如果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案件即屬危害國安犯罪案件。 如果某人 被控犯任何危害國安的罪行,同案的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附屬法例並無改變《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的適用範圍,沒有改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定義,亦無訂立任何新的罪行、 罰則或執法權力,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