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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刊憲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港運作

政府刊憲,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運作或繼續運作,即行生效。

保安局發言人表示,保安局局長在較早前已根據《國安條例》規定,向兩個組織發出書面通知,讓兩個組織可在命令發出前提交申述,在申述期限前收到「香港議會」的申述,但並無收到「香港民主建國聯盟」的申述。

發言人指,保安局局長經小心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後,合理地相信禁止兩個組織在港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因此已根據《國安條例》規定,在憲報刊登命令,禁止兩個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

發言人強調,兩個組織即時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國安條例》所訂明的行為,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或自稱或聲稱是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煽惑他人成為受禁組織成員,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或為其牟取會費或援助等,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14年。

發言人說,危害國家安全是非常嚴重的罪行,警方會嚴正執法,呼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不應參與受禁組織任何活動或有任何瓜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