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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政協原黨組副書記王中和受賄行賄判囚17年

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黨組副書記、 副主席王中和受賄、行賄案,在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7年,罰款610萬元人民幣。

新華社報道,王中和在1999年至去年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 工程承攬、 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折合超過6670萬元人民幣的財物;同時,王中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提供約值200萬元人民幣的財物。

法院認為,王中和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行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行賄情節嚴重,應依法懲處,並予數罪並罰。 鑑於被告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法院認為依法可對其所犯受賄罪、 行賄罪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