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電氣前董事長鄭建華被判死緩
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前黨委書記、 董事長鄭建華,受賄、貪污、 挪用公款、 國企人員濫用職權案,今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 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萬元人民幣,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違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鄭建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1億5600萬餘元人民幣;2007年至2008年,鄭建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單位公款215萬元人民幣;2018年上半年,鄭建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借貸給他人使用,至案發,尚有7億餘元人民幣未歸還;2015年至2021年,鄭建華為營造個人政績與謀取個人私利,違反規定,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鄭建華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均應依法懲處,並予數罪並罰。 鄭建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量刑時予以考慮;在受賄罪中具有索賄從重處罰情節。 鋻於鄭建華部分受賄係未遂,受賄贓款、贓物已基本追繳到案等,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綜合鄭建華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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