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等八部門發布《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 9月底起實施
人民銀行等八個部門發布《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將於9月30日起實施。 當中提出,金融機構委託第三方互聯網平台,為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提供服務時,應當建立事前評估機制。 金融機構及其員工不得委託第三方互聯網平台,以「投資者教育」或「課程培訓」等形式,變相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並支付費用。
《辦法》要求,若金融機構使用算法推薦技術開展網絡營銷,不得設置誘導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過度消費的算法模型,應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者提供便捷的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選項。
《辦法》又提出,若向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發送營銷信息或者撥打營銷電話,應當提供拒收或者退訂選擇。 被拒收或退訂後,不得以同樣方式再次發送營銷信息或者撥打營銷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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