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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外投資規定7月生效 不得出口或使用禁止出口的技術及數據等

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支持投資者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對外投資活動,積極參與國際合作競爭,但不得出口或使用國家禁止出口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

根據《規定》,有關部門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境外投資及相關資產、權益等轉讓、處分,進行安全審查。 投資者在投資目的國家遭遇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壁壘,或者其他投資經營障礙,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展開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可以採取調整有關國別投資政策,禁止或限制有關貨物、技術進出口或者國際服務貿易等措施。

《規定》將於今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