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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11月起優化香港零售基金制度守則 完善認可零售基金監管制度

證監會表示,將實施多項措施,完善對認可零售基金的監管制度,11月生效,彰顯證監會致力保障投資者,並使香港的監管框架與國際標準接軌。

措施包括就管理零售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引入風險價值(Value-at-Risk)計算法,有助支持更多元化的基金策略,豐富零售產品的選擇,其他便利措施包括,精簡有關接納管理公司和聯接基金的規定,在營運方面為基金經理提供更大的靈活性,同時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及貨幣市場基金的保障措施。

證監會投資產品部執行董事吳家俐表示,優化措施將加強投資者保障,並有助推動香港的零售基金制度與時並進,確保保持競爭力,以緊貼不斷演變的市場需求。 證監會將繼續把握產品創新所帶來的機遇,以鞏固香港作為領先的國際資產和財富管理中心的地位。

有關集資退休基金、證監會強積金產品、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以及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的相應修訂亦將落實,10月16日刊憲,同時在11月1日生效。

由經修訂的《單位信託守則》生效日期起計,現有證監會認可基金一般可獲得為期12個月的過渡期。 為協助業界過渡至新規定,證監會將刊發補充指引、常見問題及經修訂的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