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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福苑報告 事件反映規管制度長久缺失及執法態度鬆懈

宏福苑獨立委員會報告指出,經審視涉及各方的責任,結論是 宏福苑火災的發生,是由於個別來自私人市場人士過失及故意的不當行為,以及長時間以來,建造業、消防安全工程業界、大廈管理業界及政府部門有權責職能的機構及人士,未能察覺及處理樓宇進行大型樓宇維修工程期間,可能引致災難性火警危險及風險所致。 再者如此大規模的災難,不只涉及違反安全規則,更反映長久以來規管制度的缺失和鬆懈的執法態度。

報告說,即使多名私營持份者為刻意規避或破壞現有制度框架,嚴重阻礙及削弱政府監管職能,然而倘若各相關政府部門對樓宇外牆火警的 風險,以及可能的結果有危機意識、堵塞規管制度漏洞、按 與樓宇維修工程相關的重大而明顯風險,妥善釐定其工 作的優先次序、充分考慮專業人員實際上未有妥善履行職責可能性、進一步貫徹「以人為本」和「多走一步」思維,確實有可能在火警發生前糾正私營各方的不當行為,並修正或消除宏福苑的火警危險。 事實上負責規管部門若執法寬鬆,必然導致相關私營持份者敷衍塞責且表現欠佳。 因此委員會認為,四個政府部門亦應負上部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