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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向強姦案疑犯索取和解費判囚16個月

一名現年29歲的男警調查一宗強姦案期間,向疑犯訛稱可以協助他與事主和解,並索取6萬元「和解費」。 他早前承認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1年4個月。

案發在2024年,任職沙田警區重案組的被告,知悉一宗強姦案的疑犯不會被檢控後,向對方訛稱需要支付和解費,才可換取不獲追究。 暫委法官黃士翔判刑時表示,辯方聲稱被告只是為了代事主討回公道,但法庭認為,被告自以為是的行事方式,是無視法律,並且會損害公眾對警隊的合理期望,法庭判刑需要表達對公務員私自執法的不滿,以示阻嚇性,而不論被告是出於私心,抑或是為他人討公道,案情同樣嚴重,必須被嚴懲,被告將來不能再擔任警員,亦是咎由自取,法庭以兩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判監1年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