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業主不遵從清拆令 被判罰款超過40萬元
兩名業主由於不遵從《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清拆令,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合共40萬1600元。
屋宇署表示,兩宗個案涉及黃大仙四美街一幢工業大廈天台上的4個搭建物,面積合共約1140平方米,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署方批准及同意,於是向業主發出清拆令。
兩名業主因未履行清拆令,曾4次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分別累計被判罰款近42萬元和超過43萬元,由於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署方提出第5次檢控,兩名業主在法庭再次被定罪,各被判罰20萬800元,當中7萬80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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