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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已從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香港國安法及公司條例,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從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並在憲報刊登有關該項除名的公告,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即告解散。

政府發言人表示,法庭在黎智英案的裁決理由書中指出,有關串謀刊印及發布等煽動刊物罪,以及第二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所指的串謀,是得到蘋果日報3間公司配合,它們是知情並願意參與,因此有需要將3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以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人權自由之間,達致合理平衡。

發言人表示,3間公司已經解散並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14年,呼籲社會大眾不應參與,受禁組織的任何活動或與其有任何瓜葛,並且要劃清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