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濫用公屋新措施今起生效
打擊濫用公屋新措施今日起生效。 房屋局局長何永賢表示,條例體現政府和房屋委員會善用公屋資源的堅定承諾,以立法和行政措施針對性處理嚴重濫用行為。
新措施包括引入嚴重濫用公屋的新罪行,若將公屋單位分租予他人、同意或要約將公屋單位分租予他人,或在單位內經營任何貿易或業務,或容許他人在單位內經營任何貿易或業務,最高刑罰是50萬元及監禁1年。
其次是賦權獲授權人員,在公屋或資助出售單位內驅逐侵入者或視察時,可要求可疑人士提供個人資料。 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循要求,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
另外亦就進行「富戶政策」申請時,作出虛假陳述、拒絕提供資料和非法讓與罪行,延長檢控時效至犯罪後6年內,或獲授權人員發現罪行之後1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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