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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名分間單位業主違法例規定被定罪 合共罰款逾14萬元

估價署表示,31名分間單位業主承認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被罰 700元至 2萬8800元不等,共14萬6300元。

控罪指各業主,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以及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種類的款項。

署方表示,自條例生效以來,已檢控1550宗個案,而法庭已處理的1204宗個案,全數成功定罪,涉及1054名分間單位業主,合計總罰款逾332萬元,另有346宗個案正等候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