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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名劏房業主違反規定 合共判罰近8.7萬元

差餉物業估價署表示,有29名俗稱「劏房」的分間單位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規定,於上星期五及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處罰款800元至1萬7600元,合共罰款8萬6900元。

差估署指出,29名業主的控罪,包括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以及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

差估署說,自條例生效以來,至今已檢控1556宗個案,而就法庭已處理的1235宗個案,全數成功定罪,共涉及1083名分間單位業主,合計總罰款超過341萬元,另有321宗個案正等待進行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