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自主決定拒絕維生治療相關法例下周五生效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下周五生效,允許具有精神能力的成年人自主決定,當病情轉差、無精神能力時,在特定條件下,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例如心肺復甦術、輸血產品及化療等。 醫管局臨床倫理委員會主席謝文華指,訂立條例是用作保護訂立者及施救者,又指條例是晚期照顧服務的里程碑。
謝文華表示,2012年以來,醫管局每年都有簽發「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認受性及病人參與度都越來越多。 去年分別簽發約2070及5084份,簽發醫生多為紓緩科、腫瘤科及內科及老人科。
謝文華指出,預設醫療指示只可在3個指明先決條件下訂立,包括末期癌症、植物人及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 新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的人士,必須為具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至少兩名見證人,包括一名註冊醫生見證下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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