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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公司東主洗黑錢逾6千萬元判囚6年9個月

一名資產管理公司東主透過多間公司及多名人士,清洗超過6400萬元犯罪得益,早前被裁定4項洗黑錢罪名,以及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名成立,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6年9個月。 廉署早前已向法院申請充公涉案的犯罪得益,相關聆訊將於10月進行。

暫委法官鍾偉強批評,被告多次參與跨境「洗黑錢」活動,涉案金額龐大, 犯案時間長而且次數頻繁,令本港形象受損,案情極為嚴重,而被告亦使用虛假文書申請來港,同屬嚴重欺詐,法庭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案情透露,37歲男被告在2014年至2023年期間,經由最少12間公司及12名人士,將38筆共6400萬元的款項,存入被告的個人銀行戶口,並在2013年以虛假銀行存款證明書及虛假存摺的副本,向入境處申報資產,以申請當時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香港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