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醫生被投訴15年後開庭 因控方無提供證據裁定指控不成立
醫委會就一宗2011年的投訴展開聆訊,代表醫委會秘書處的控方律師表示,控方決定不提證據起訴 ,研訊小組商議後宣判指控不成立。
涉事的眼科醫生饒文杰,被指在未為病人講解風險下進行激光矯視,及後病人出現「復發性角膜糜爛」時亦未有提供適治。 病人2011年因對治療不滿而向醫委會投訴。 判詞指,舉證責任由秘書處承擔,被告毋須自證清白 ,因為秘書處沒有就指控提供任何證據,研訊小組必須認定被告所有指控均不成立 。
案件原定於2018年展開聆訊,被告其後兩度申請將案件發還「初步偵訊委員會」, 醫委會於2024年11月才通知被告申請被拒。 被告因不滿醫委會處理程序嚴重延誤,於去年年初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並指長期延誤對其專業聲譽造成威脅,加上事隔多年記憶模糊,對公平聆訊構成嚴重不公,最終高等法院於去年2月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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