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
即時新聞Latest

政府刊憲修訂國安法 賦權警方索取電子設備密碼

政府今日刊憲,修訂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賦權警方索取電子設備密碼,違例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即日生效; 任何人作出虛假陳述亦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判罰款50萬及監禁3年。

修訂亦新增補充條文,清楚訂明警方檢取電子設備後,可要求任何「 指明人士」 提供密碼或解碼方法,亦可申請手令,搜查、 檢取及轉移電子設備內資料,及將文字和數據,打印出來。

新修訂亦賦權海關充公具煽動意圖物品, 亦加入對「 境外勢力」 的涵義,包括指外國政府、 境外當局、 境外政治組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