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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就部門首長責任制訂立調查規例10月中或之前生效

去年《施政報告》提出建立「部門首長責任制」,公務員事務局表示,「責任制」將按部門問題的嚴重性,訂立兩級常設調查機制,當局將制定《調查規例》,為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轄下調查小組的運作,提供法律基礎,預計今年10月中或之前生效。

公務員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出,若問題性質較為不嚴重、 屬單一事件,以及牽涉負責具體操作的執行人員,將由部門首長負責進行第一級調查;如果部門出現嚴重問題、 涉及廣泛或重複的系統問題,或者有跡象顯示可能涉及部門首長的角色時,就會由公務員敍用委員會領導的調查小組,展開第二級調查。

調查小組的職能包括要求受查人士提供相關資料或文件、回答問題等,受查的政府僱員必須合作,否則會被視作沒有履行職責,並以紀律機制跟進。

當局表示,一旦調查報告發現,有員工可能涉及行為不當,將會按公務員紀律機制處理;如果涉及工作表現欠佳或欠缺應有能力,當局會提供培訓、 調職,甚或為公眾利益着令人員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