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起起禁公眾地方管有另類吸煙產品 即時執法 至少罰3000元
禁止在公眾地方管有電子煙等另類煙用物質法例,明日生效,控煙酒辦主任林民聰指,會即時執法,一經發現會被定額罰款港幣3,000元; 管有多於指定數量,最高可判處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林民聰在電台節目,提醒市民,除了街道、 公園和食肆等,任何處所的共用部分如大廈走廊和樓梯,亦屬於 公眾地方,同樣屬於法例規管範圍。 被禁的包括電子煙煙彈、 煙油、 加熱煙支和草本煙。
林民聰指 4年前已實施另類吸煙產品入口、 製造、 宣傳和售賣的禁令,社會上已沒有合法途徑可以取得這類產品,此次新法例可視作延伸,考慮到市民的適應性,未來會再加大控煙力度。
他指,過去4星期在主要景點、 商業區和入境口岸等宣傳,也有與深圳市衛健委,和旅發局合作,務求讓市民和遊客熟悉新法例,在法例實施初期會高調巡查,靈活調配人手和培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