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副局長陳時飛受賄案 一審判刑14年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陳時飛被控受賄,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判處陳時飛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400萬元人民幣;受賄所得財物,以及衍生的額外收益將依法上繳國庫。
陳時飛於2003至2024年期間,利用擔任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協助他人在辦理許可等事項,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643萬餘元。 法院指出,涉案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而由於陳時飛如實供述罪行,以及認罪,依法可對他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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