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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修訂《消防條例》關閉消防裝置須預先審批

文件建議,把對關閉主要消防裝置的規管由行政性的「事後通知」提升為法定的「事前把關」,註冊承辦商如須在深夜一段持續時間關閉任何主要消防裝置,必須在得到責任人的授權後,於關閉主要消防裝置前最少3個工作天向消防處提出申請,消防處會在收到申請後到場巡查。

政府亦建議引入定額罰款制度,如未得到批准下關閉消防裝置將會被罰6000元,簡化執法程序,讓前線消防人員可即時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為違規行為提供即時的阻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