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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共同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逾五萬元

屋宇署打擊非法僭建物,兩名共同業主因未有遵從屋宇署發出的清拆令,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定罪,合共被判罰款5萬2060元,當中3萬2060元屬於就罪行持續日數所判處的每日罰款。

涉事個案涉及葵涌石蔭路一幢住宅大廈平台上,一個面積約46平方米因違規搭建物,署方早前依據《建築物條例》向兩名共同業主發出清拆令,惟兩名業主逾期仍未履行清拆責任,署方隨即採取檢控行動。

屋宇署強調,僭建物可引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署方會繼續嚴厲執法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並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最高罰款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