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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取得針對裕承科金前董事賠償令及取消資格令

證監會在原訟法庭取得命令,要求當時名為民豐企業的裕承科金前非執行董事廖駿倫及前董事總經理許廣熙,向公司賠償5750萬元,原因是他們在收購及出售廖氏集團股權一事上,導致公司蒙受財務損失。

另外,兩人連同裕承科金另外七名前任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被法庭取消董事資格,當中,由於廖駿倫的失當行為最為嚴重,而許廣熙在交易中亦擔當主要角色,兩人分別為期八年及六年,其餘七人就為期一至兩年,各人亦被飭令向證監會支付訟費。

證監會於2016年10月展開法律程序,指九人涉及於2011年收購及隨後數月內出售廖氏集團股權一事上違反董事責任,導致裕承科金蒙受重大損失,法庭裁定,各人曾以欺壓方式經營或處理公司業務事務,涉及虧空、不當行為或其他失當行為,或構成不公平損害,須承擔責任,不論是執董或非執董,在管理公司業務上均負有同等法律責任,包括有責任審視可能直接影響股東利益的建議,法庭認為,取消資格令的期限,恰當地反映他們各自的參與程度及其失當行為的嚴重性。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戴霖(Michael Duignan)表示,歡迎裁決,認為傳達清晰明確信息,不論是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或獨立非執行董事,若疏忽履行其受信責任或未能保障公司利益,都必須負上全責,證監會堅定不移地維護最高水平的企業管治及個人問責標準,將毫不猶豫地採取果斷的行動,以捍衛投資者、保障公司資產及維護市場的廉潔穩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