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 法庭指無任何一位污點證人是「超級告密者」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及多名高層等,違反《國安法》案件,早上在暫代高等法院的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其中,黎智英被判監20年。
法庭在判刑理由表示,考慮過本案的犯案處境、 手法、 次數、 罪行規模、 請求制裁的目標對象和影響等多項因素,以及相關證據後,認為案中罪行屬於「罪行重大」,判處刑期不應該少於十年。
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庭說, 有關的串謀經過精心策劃、 早有預謀,並涉及使用網上平台,觸及本地及海外受眾,各被告請求外國實施制裁、 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呼籲,無論是公開抑或隱晦行事,都確實促成了外國政府,針對香港特區以及中國及特區政府官員採取有關措施,法庭以15年監禁,作為各被告的量刑起點,並以罰款300萬元作為公司被告的量刑起點。
至於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法庭裁定本案的串謀,屬於最嚴重級別,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以及三間公司被告,分別採納21個月監禁,以及罰款4500元作為量刑起點。
法庭裁定,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提高其量刑起點, 考慮過求情理由後,接納黎智英的高齡、 健康狀況,以及被單獨囚禁等因素,會令其獄中生活較其他囚犯艱難,就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的刑期,扣減一個月至20個月,而就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刑期,就分別扣減一年至18年。 判辭指,考慮到黎智英所干犯的嚴重和重大犯罪行為,以及總刑期的原則,法庭信納黎智英在本案的總刑期為監禁20年。
法庭表示,知悉黎智英正就前《蘋果日報》廠房用地使用權欺詐案,服刑5年9個月,但兩宗案件的控罪性質完全不同,亦沒有關連,考慮過總刑期的原則後,法庭進一步下令,本案刑期當中的18年,必須與欺詐案的刑期分期執行。
其餘被告中,法庭說,前《蘋果日報》總編輯羅偉光、 執行總編輯林文宗,以及英文版前執行總編輯馮偉光,由於並無作供,亦無協助控方,只能獲得及時認罪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分別判囚10年。
5名污點證人,法庭指他們的證供,對黎智英和各公司被告的定罪,起了重要的作用,但並無任何一位屬於「超級告密者」的類別。 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判囚6年9個月,前《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判囚7年,筆名李平的主筆楊清奇判囚7年3個月,兩名「重光團隊」 成員李宇軒和陳梓華,就分別判監7年3個月和6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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