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公眾地方管有指明另類吸煙產品生效 最高罰款5萬囚半年
禁止在公眾地方管有指明另類吸煙產品的規定,即日起生效。
任何人士在公眾地方,管有電子煙煙彈,煙油,加熱煙煙支等指明另類吸煙產品,可被處定額罰款3千元,管有多於5個煙彈,5毫升煙油或100支加熱煙或草本煙,或涉及商業用途,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控煙酒辦指,禁令進一步完善對另類煙的整體規管,防止另類煙這類有害的煙草產品繼續在本地流通,並從根本打擊,使用另類煙吸食毒品或有害物質的行為,控煙酒辦已編製各種宣傳品,並透過宣傳短片及增加社交媒體推廣等,加強市民對新規定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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