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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居民虛報無物業 被判罰54000元及緩刑

1/8/2025 18:29
房屋署發言人表示,一名公屋居民因為虛報沒有物業,被控三項作出虛假陳述罪成,被判罰款54,000元,另每項控罪各判監禁兩個月,緩刑12個月,同期執行。

案情指,該名公屋住戶居於粉嶺雍盛苑,在2022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沒有申報擁有香港物業。 及後在2023年申請居者有其屋計劃時,亦無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

房屋署調查揭發,該名居民於案發時,擁有一個位於大埔的住宅物業,及一個位於屯門的非住宅物業。

署方已於去年三月,收回涉案的公屋單位。

房屋署提醒,所有公屋居民及資助房屋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資產及物業。 房屋署會繼續採取多管齊下的措施,打擊濫用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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