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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業賣家圖以3萬元賄賂地產代理豁免15.5萬元佣金 判緩刑及罰款5千

2名物業賣家放售一個住宅單位時,以3萬元行賄一名地產代理,要求豁免向地產代理公司支付15萬5千元佣金。 其中1名被告早前認罪判刑,餘下一名被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 兩人同樣判囚半年,緩刑3年,罰款5千元。

案情指出,早前已認罪的48歲被告,在案發時委託中原地產放售大嶼山一個住宅單位,其後地產代理成功物色到潛在買家,對方計劃以1550萬元購入單位,根據放盤紙,被告須支付15萬5千元佣金。

今日判刑的35歲被告,承認在2023年12月,即買賣雙方原訂簽署臨時合約前一天,向有關地產代理提供賄款3萬元,要求豁免支付代理佣金。 該名地產代理拒絕受賄,並向公司匯報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