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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以刊憲方式為地契續期最少六年前公告

7/12/2023 16:53
        發展局公布《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 提出設立恆常機制, 由政府定期刊憲, 以精簡及有序方式分批為地契續期, 條例明日刊憲, 下星期三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
        草案訂明, 地政總署署長必須在每批地契到期前最少六年, 於憲報刊登「續期公告」及「不予續期列表」, 地契續期後會保留原有條款, 並按1997年土地政策加入50年期、 無須為續期本身補地價, 但須繳納地租的續期條款.
        草案又列明, 駐特區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代表辦事處的房地產買賣, 包括續契等事宜, 由於屬外交事權, 需先取得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批准, 再加上政府的續期批准, 地契才可獲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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