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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故意拍攝接近及查察指明禁地有合理理由令人相信或危害國安會被指明人員要求離開

16/5/2025 4:54
就傳媒查詢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指明的禁地採訪及拍攝事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他說已清楚表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45條,「指明人員」包括警務人員或禁地守衛,如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使有關權力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可命令任何人不得作出或停止作出接近、查察禁地等行為,包括透過電子或遙距方式作出該等行為,亦可命令出現於毗鄰禁地的人立即離開。 任何人如違反有關命令,即屬犯罪。

鄧炳強說,如果市民只是路過禁區附近而純粹「打卡」影相,沒有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並沒有問題;但如果是故意拍攝禁地門口或內部情況去查察禁地,或在拍攝期間作出其他令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警務人員或禁地守衛有權要求市民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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