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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指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未能滿足人權法所規定

19/11/2020 13:29
        香港記者協會早前聯同多名市民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質疑防暴警員和速龍小隊不展示警員編號的做法違憲. 高院今早頒下書面判詞, 裁定執勤警員不展示編號違反香港人權法案, 並同時指, 現有的投訴警察機制, 包括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 未能滿足人權法所規定的獨立調查要求.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指, 人權法禁止警方使用不必要或過度的武力, 市民受有關法案所保護的權利是絕對, 當有合理懷疑警員的行為違反人權法時, 受害人應有權合理地識別有關警員, 而當警員並非執行秘密任務時, 必須穿戴並明顯地展示出識別號碼或標記.
        對於警方用作取代警員編號的行動呼號, 法官認為未能滿足達致有效調查的標準, 並指有證據顯示, 多名警員在同一場合佩戴並展示同一呼號的情況.
        法官又質疑, 投訴警察課不能夠被認為是獨立於警隊以外, 而監警會亦缺乏必要的調查能力, 無權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 亦不能作任何具約束力決定. 因此, 裁定處理針對警隊投訴的兩級機制, 未能滿足獨立調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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