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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署職員受賂轉介病人入住院舍判囚8個月

3/5/2024 17:42
        一名社署職員向私家安老院經營者收取賄款, 安排出院病人入住對方的院舍, 兩人早前承認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 今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判囚8個月和半年零18日.
        裁判官李志豪判刑時指, 本案是典型的貪污案件, 被告長時間持續犯案, 而行賄及受賄的刑責相同, 必須判處兩名被告即時監禁, 以一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考慮到兩人認罪及各項求情理由, 扣減部分刑期.
        案情指, 58歲社署助理社會工作主任在2018年至2022年期間, 向51歲護老院經營者收取8萬3,000元賄款, 並先後安排33名在瑪嘉烈醫院荔景大樓出院的病人, 入往對方的院舍, 廉署接獲貪污投訴並展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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