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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13/09/2016 09:10
中證監日前發佈《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完善重組上市認定標準,細化關於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的認定標準,完善關於購買資產規模的判斷指標,明確累計首次原則的期限為60個月。其次是完善配套監管措施,抑制投機炒殼。取消重組上市的配套融資,提高對重組方的實力要求,延長相關股東的股份鎖定期,遏制短期投機和概念炒作。三是按照全面監管的原則,強化上市公司和仲介機構責任,加大問責力度。此外,為解決重組事項導致的長期停牌問題,證監會近日對《關於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暫行規定》和《關於規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相應修訂。修訂縮短終止重大資產重組進程的冷淡期,由3個月縮短至1個月。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者草案後主動終止重大資產重組進程的,上市公司應當同時承諾自公告之日至少1個月內不再籌畫重大資產重組;3個月內再次啟動重大資產重組行為的,應當在再次啟動的重組預案和報告書中,重點披露前次重組終止的原因,短期內再次啟動重組程式的原因。修訂還明確交易標的相關報批事項披露標準。交易標的涉及立項、環保、行業准入、用地、規劃、建設施工等有關報批事項,無法在首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前取得相應許可證書或有關批復文件的,上市公司應在重大資產重組預案和報告書中披露有關報批事項的取得進展情況,並作出重大風險提示。同時,中證監在併購重組審核以及其他無需證監會核准的重大資產重組監管中,對標的資產是否依規取得相應許可證書或批覆檔進行關注,督促相關方面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監管標準和要求未發生變化。下一步,證監會將按照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的要求,繼續加強並購重組監管,嚴厲查處資訊披露不真實、忽悠式重組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相關措施將有助解決停牌時間過長,亦為炒殼熱降溫,對內地股市規範化發展有積極幫助。


郭家耀
(筆者為證監會持牌人仕,本人及客戶沒持有上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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