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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迅速放行CDR 市場可作評估對港股影響
04/04/2018 10:04
《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CDR)試點的若干意見》已經獲得國務院同意批准執行。《意見》指出,試點企業應當是符合國家戰略、掌握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屬於互聯網、大資料、雲計算、人工智慧、軟體和積體電路、高端裝備製造、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且達到相當規模的創新企業。合資格公司要符合以下條件: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紅籌企業,市值不低於2,000億元人民幣;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創新企業(包括紅籌企業和境內註冊企業),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且估值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或者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試點企業具體標準由證監會制定。中證監會成立科技創新產業化諮詢委員會,充分發揮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專家學者作用,嚴格甄選試點企業。諮詢委員會由相關行業權威專家、知名企業家、資深投資專家等組成,按照試點企業標準,綜合考慮商業模式、發展戰略、研發投入、新產品產出、創新能力、技術壁壘、團隊競爭力、行業地位、社會影響、行業發展趨勢、企業成長性、預估市值等因素,對申請企業是否納入試點範圍作出初步判斷。而中證監以此為重要依據,審核決定申請企業是否列入試點,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受理審核試點企業發行上市申請。至於試點方式,試點企業在境內發行的股票或存托憑證均應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並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集中登記存管、結算。試點企業募集的資金可以人民幣形式或購匯匯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內使用。試點企業募集資金的使用、存托憑證分紅派息等應符合內地外資、外匯管理等相關規定。試點企業在境內的股票或存托憑證相關發行、上市和交易等行為,均納入現行證券法規範範圍。證監會依據證券法和本意見及相關規定實施監管,並與試點紅籌企業上市地等相關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管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管。內地迅速放行CDR試點計劃,對內地股市、券商、龍頭科網企業均屬利好,市場將觀望審批進度,來評估對香港市場的影響。


郭家耀
(筆者為證監會持牌人仕,本人及客戶沒持有上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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