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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只容許已上市採用企業版同股不同權公司來港第二上市

30/10/2020 18:30
        港交所(00388)公布, 有條件容許在本港引入企業版同股不同權架構, 但只限於今日或以前已經實行企業版同股不同權, 並已經在海外合資格交易所掛牌的企業, 今日以後才掛牌或採用有關架構的企業, 就不獲准在本港上市.
        港交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 仔細考慮諮詢時獲得的意見後, 決定給予市場更多時間, 深入了解香港對於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上市公司及控權人方面的監管方式, 同時亦給予監管機構更多時間, 監察現行制度是否如預期般運作.
        她又指, 如果有關企業香港作第二上市, 必須證明其已在現有監管制度下擁有良好的合規表現, 以保障公眾投資者的利益, 在獲得經驗及理解後, 將有助日後就不同投票權制度作出修訂.
        為保障投資者, 來港第二上市的企業版同股不同權上市公司, 市值需要符合至少400億元的門檻, 或至少100億元, 但最近一個年度收益至少10億元, 必須為「創新產業公司」, 以及能證明發行人監管地的法律、規則及規例, 符合股東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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