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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偽造不追究證人陳述書 判囚2年

一名34歲男警為減輕工作量,偽造不追究證人陳述書,訛稱投訴人不再追究,涉及10宗案件。 他被控「偽造文書」及「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他否認控罪,今日於區域法院被判罪成,入獄24個月。

案情指,被告2012年加入警隊,曾於旺角及深水埗警區刑事調查隊工作。 他在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間,調查涉及盜竊、勒索等多10宗案件時,為減輕工作量,偽造不追究證人陳述書,訛稱投訴人不再追究,令9宗案件終止調查。

暫委法官黃國輝判刑時指,公職行為失當罪比偽造文書罪更為嚴重,被告用不當手法要報案人簽名,偽造口供,誤導上司,影響終止調查的機制。 判處兩罪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