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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集團前副總經理馮志斌受賄等罪 被判囚19年

中化集團前黨組成員、副總經理馮志斌受賄案,在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其中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判處罰金600萬元人民幣,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判處罰金100萬元人民幣,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法院決 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罰金700萬元人民幣,對馮志斌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2年,馮志斌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股權收購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6071萬餘元人民幣。 2022年至2025年,馮志斌離職後利用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承攬項目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987萬餘元人民幣。

法院認為,馮志斌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且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均特別巨大,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均應依法懲處,並予數罪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