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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晚上11時生效

30/6/2020 23:27
        港區國安法刊憲公布, 在晚上11時生效.
        港區國安法共66條, 分為6章. 政府表示, 法例明確規定法治原則, 涵蓋依照法律定罪處刑、 無罪推定、 一事不二審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等. 港區國安法不具追溯力.
        此外, 港區國安法亦明確規定香港特區依法保護港人根據基本法、 國際公約規定的包括言論、 新聞、 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負責維護國安事務, 並受中央人民政府監督和問責.
        特區國安委設國家安全事務顧問, 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 顧問會就相關事務提供意見.
        除特定情形外, 特區行使管轄權包括立案偵查、 檢控、 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 依照的是港區國安法和特區本地法律.
        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等理由, 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審理, 但會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各級法院指定法官負責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除涉及國家秘密外, 審判應公開進行.
        駐港國安公署將就特定情形的案件行使管轄權, 包括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 特區管轄有困難; 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 以及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警務處會於七月一日成立國家安全處, 專職處理相關工作. 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特區維護國安委員會將盡快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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