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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修訂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

2/5/2024 22:02
        勞工處修訂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 當政府公布「極端情況」時, 除了與僱主已訂立, 返回工作地點上班協定的人員外, 其他僱員應留在原來或安全地點, 不要啓程上班. 已在工作地點當值的僱員, 在安全情況下可如常工作, 如工作地點有危險, 在可行及安全的情況下, 僱主應安排僱員提早下班, 或到安全地方暫避; 如工作時間在極端情況生效期間結束, 僱主應在安全情況下安排僱員下班, 或開放合適地方, 讓仍在工作地點的僱員暫避.
        勞工處說, 僱主應預先制定合理而可行的工作安排和應變措施, 在擬訂及執行有關安排時, 應優先考慮僱員的安全, 和從居住地點往返工作地點的可行性等, 並考慮實際困難和需要, 採納情理兼備及具彈性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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